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意见》(教办〔2011〕3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号)文件精神,鼓励开云网页登录大学生积极参与创业活动,提升学生创业能力,促进大学生毕业后自主创业和开拓就业渠道,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开云网页登录大学生创业训练计划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按照“自由申报、专业评审、择优资助、专款专用”的原则,重点资助依托自主创新成果基础上的创业活动,鼓励学生开发富有地域特色的小产业为基础的创业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任主任,成员由学校创新创业中心、对外交流合作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科研处、工程实训中心、学生工作部(处)、招生就业处和团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校外各类企业的专家组成,负责项目可行性评估、立项评审、设备管理、校企合作协调、项目监督等工作。学校创新创业计划工作委员会下设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办公室,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
第三章 项目内容
第四条 创业训练项目内容:在教师指导下,学生团队中的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在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产品研发、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阶段中,分工合作,共同完成项目建设。
第五条 创业实践项目内容: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或创业训练项目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四章 申报要求
第六条 学生是大学生创业训练计划的实施主体,申请人和申请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校二年级以上学生团队;鼓励跨学科、跨专业、跨年级组队。
(二)诚信守法、品学兼优、勇于挑战,无不良信用和违纪违法记录。
(三)项目有特色和未来竞争力,市场预测前景广阔,项目计划书可行。
(四)创业实践项目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设立登记的要求,具备一定的启动资金和风险承担能力。
第七条 资助年限
学生需充分利用假期和课余时间完成创业训练计划,不得占用第一课堂教学时间。创业项目资助年限为1-2年,原则上要求项目负责人在毕业前结题。创业实践项目负责人可根据情况更换负责人,或是在能继续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的情况下,以大学生自主创业者的身份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
第八条 项目需聘请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应具有企业管理的相关经验。对参与创业实践项目的学生,还要聘请企业导师,实行双导师制。每位指导教师同期指导的项目数量不得超过两项。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向所在学院提交《开云网页登录大学生创业训练计划申请书》和创业计划书,学校组织专家进行书面评审和现场答辩,择优确定立项项目,经公示后下发立项通知。
第十条 项目一经立项,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内容和名称,不得随意调整项目成员;因特殊原因确需要终止、撤消项目,经项目负责人申请指导教师同意后,报学校创新创业中心审批。对出现立项后无故不开展活动、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内容、随意调整项目成员等情况者,学校将给予批评,并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中止项目处理。
第十一条项目立项后,负责人需向学校提交项目组成员的身份证和学生证复印件,与学校签订项目管理书,学校依照合同进行经费拨付;对未按时签订合同者,视同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二条项目立项后,项目组需按申报计划依法开展活动,在运营过程中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处理各项事务。指导老师应督促项目进度和协调解决各类问题。
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应保管好自己的办公用品和相关物资,如发生丢失或损坏等情况,学校不承担相应责任。因管理不善造成安全事故的,由项目团队承担全部责任,后果严重的,学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中期检查
项目负责人应按学校要求提交《开云网页登录大学生创业训练计划中期检查报告》、项目的阶段性成果、财务报表和个人学年成绩表等材料,学校将组织专家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和现场考察,对中期检查未通过的项目,学校将终止后期资助并追回已拨经费,项目组成员不得再参加学校组织的大学生创业训练计划。
第十五条项目结题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总结报告、财务报表和取得的相关成果,同时做好固定资产清理交接工作。学校创新创业中心将组织专家查验相关结题材料,听取负责人汇报和答辩,在全面评价项目完成情况和成果水平的基础上,确定结题。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经费来源
(一)中央财政拨付用于“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专项经费和学校的配套经费。
(二)学校拨付用于组织开展创业活动评审、交流、奖励的专项经费。
(三)校友捐赠用于创业活动的经费。
第十七条资助额度
创业训练项目8000元/项,创业实践项目12000元/项,具体额度根据教育部和学校当年配套经费确定。
第十八条 经费使用
经费使用采用请款方式,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经费使用需求和计划,填写经费借款单,经指导教师签字、创新创业中心审核后到校财务处借支;经费报销按财务处规定执行。
项目经费由学生在预算框架下自主使用,不得列支劳务费和评审费等,指导教师不得使用项目经费,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学校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九条 如现有资源不能开展创业活动,需购置相关设备的,需经项目负责人申请、指导教师批准、学校创新创业中心同意后,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购买,产权归学校所有。项目结束后,负责人需将设备移交学校;项目负责人变更时需在学校创新创业中心、国资处的指导下做好资产的交接手续,对于丢失或损坏的设备需按学校相关制度赔偿。
第二十条 对申请创业场地的项目,学校将组织专家就项目技术成果、市场需求预测和市场风险等方面进行评估,确定场地需求的合理性,学校统一划拨。项目的场地费,第一年免收,第二年按市场价50%收取,第三年以后按市场价全额收取。
第二十一条 创业实践项目如在立项后仍不能满足资金要求,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学校组织专家论证,学校将以免息借贷方式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10000元/项,资助期限为1年。
第七章 奖 励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按时结题的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授予创新学分,由指导教师根据项目成员的贡献评定,其中每个成员的创新学分不得超过5学分/项,总数不得超过30学分/项。学生参与大学生创业训练计划的情况纳入专业评估;对项目如期结题的学生,视为在同级别学科竞赛中获奖,在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时享受加分。
第二十三条 教师指导创业训练项目记50学时工作量/(项·团队)。在晋级评定职称时,对积极指导大学生创业训练计划的教师在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
第二十四条 学校每年组织专家对项目运营情况进行检查评比,对优秀创业团队和指导老师进行表彰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学校创新创业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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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