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实现科研组织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推动学校科研工作的开展,充分发挥科研机构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科研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第一条 科研机构指学校的以从事科研工作为主的重点实验室、科研中心、科研院(所)等。
第二条 科研机构行政隶属于学校或者相关学院,一般无行政级别。科研机构分为:单独建制的学校直属科研机构,挂靠在学院、不单独建制的院属科研机构,校内单位和校外企事业单位在自愿、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下合办的合办科研机构。
第三条 组建院属科研机构的条件:
1.组建科研机构应以相应的学科为依托,由学院牵头组建,可多个相关学科联合组建科研机构;
2.设立院属科研机构应由所在学院统一规划、组织拟建科研机构,提出申请;
3.组建科研机构还应具备:
(1)有明确的、符合学科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科研方向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2)其成员在本学科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3)有学术造诣较深、作风正派、富有开拓精神和组织领导能力的副教授以上的专业人员,有一定数量的、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的中青年业务骨干力量,学术梯队结构合理;
(4)能通过多种渠道获得一定数量的科研项目和经费;
(5)有一定的研究条件、例如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工作场所等,或有相应的、可靠的共享资源。
第四条 组建校属科研机构的条件:
校属科研机构的组建除应具备以上的条件外,还应具备:
1.一般由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教授、博士牵头组建;
2.自然科学类一般拥有产业化前景的科研成果,能形成产业化基础;
3.有条件建设成为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中心(经论证认可)的科研机构;
4.有足够数量的、稳定的、专兼职相结合的科研队伍;
5.校属科研机构的人员编制由学校根据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工作业绩安排。
第五条 组建合办科研机构的条件:
1.可由合办各方派员组建领导小组,负责协议(合同)书的实施和重大事项的协调;
2.由学校统一管理或委托一个学院代管;
3.设在校内的合办机构要充分利用学校现有人力、物力、财力等条件开展工作。为完成合办对方科研任务所需的科研经费,其建设投资开办费和其他专项资助原则上由对方提供;
4.由合办对方投资增加的固定资产,归合办机构使用,产权归属应充分协商,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5.由科研活动产生的知识产权以及可能涉及到的商业秘密问题,也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6.合办科研机构到期,任务已完成,任何一方未提出继续合办建议时,即予以撤消。
第六条 科研机构要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同时承担教学工作,不断增强承担重大科学研究任务和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能力。科研机构要倡导求实、严谨、勤奋、创新的作风,严格管理,遵纪守法,团结协作,具备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服务社会和人民。
第二章科研机构的审批程序
第七条 申请组建院属科研机构的,一般由所在学院向科研处提交申请报告并填报《开云网页登录科研机构申报书》,科研处交由分管校长组织相关专家会审,报校长办公会讨论。
第八条 申请组建校属科研机构的,由申请者提交申请报告并填报《开云网页登录科研机构申报书》,并附上可行性论证报告,经相关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科研处组织相关专家对其申请材料进行论证,送人事处会签,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九条 设立挂靠的院级科研机构,在形成一定规模、取得一定效益后,学院可申请建立校属科研机构。
第三章任务及考核
第十条 科研机构的任务及考核目标:
1.凝聚人才,推动科研、本科教学、学术交流、服务国家和地方社会经济建设,主动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形成高水平、有特色的创新团队。科研机构应当以科学研究为主,通过科研水平的提高来促进人才培养和学术梯队的建设。
2.根据学校科研发展规划,制定本机构的科研发展规划和阶段性科研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培养、组建专业结构、职称结构、学历结构和年龄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吸收相关学科的科研、教学人员参加科研工作。
4.根据本机构的科研规划和计划,积极争取承担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并努力进行科研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自然科学类)。科研机构每年承担一般不低于10万元的科研项目,否则,学校将予以取缔。
5.组织本机构科研人员与国内外同行的学术交流,及时了解国内外本学科领域的最新动态。
6.科研机构每年年终需要向科研处提交当年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工作计划,并进行考核,院属科研机构由学院进行考核并报科研处备案,校属科研机构由学校进行考核。
7.科研机构人员的考核办法按学校有关考核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一般每两年对科研机构评估一次,对达到或超过评估指标的科研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达不到评估指标、缺乏竞争力,全年没有科研任务或没有显著科研成就的科研机构,要予以调整或撤消。
第四章科研机构的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科研机构实行分级分工管理。科研处负责校直属科研机构的管理,以及负责全校科研机构的总体设置规划、检查、评估、信息服务等宏观指导工作。在学院范围内设立的科研机构,由所在学院管理;跨学院成立的院属科研机构,尊重科研机构意见,委托一个学院代管。
第十三条 科研机构实行院长(所长、主任)负责制。院长(所长、主任)对该科研机构的业务、行政等工作全面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科研机构印章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开云网页登录校内科研机构印章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科研机构资产、财务接受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计财处和审计处的管理与监督。科研机构应有偿使用学校已有的物质条件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科研机构的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拥有所承担项目科研经费的支配权,并对所主持的项目负全面责任。科研机构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按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科研机构在进行科研活动和对外合作的过程中,应对科研内容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十八条 科研机构要制定合理的运行、管理办法,保证科研机构的正常运转,并制定相应的机制,不断吸引校内外学者加入从事科研工作。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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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