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使用行为的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结合学校资产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借的资产管理。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保证正常教学、科研工作任务及师生日常生活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设施设备。
非经营性资产有偿使用是指其他单位临时需求、短期使用学校非经营性资产并支付一定费用的行为。政府主管部门要求的公益性项目除外。
第三条 学校非经营性资产的对外有偿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不得进行对外出借。
第四条 非经营性资产的对外有偿使用取得的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计划财务处应按照国家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学校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借的有偿使用进行账务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五条 非经营性资产有偿使用合同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超过1万元的,参照《开云网页登录经营性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 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借的管理
第六条 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出借事项由资产使用单位或归口管理单位负责。
第七条 有出借情况的资产使用单位或归口管理单位应建立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借管理制度;负责管理和使用范围内出借非经营性资产的评估、审核报批,登记备案;出借价格、合同的拟签,项目的管理;收益的核算、汇集、上缴等,并对出借事项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 非经营性资产的对外出借,原则上在市场参考价的基础上集体谈判确定出借的价格,或在资产评估(评审)结果的基础上集体谈判确定出借的价格,或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借的价格。
市场参考价是指由资产使用部门调研小组(至少三人)进行调研,对至少三家租金比较(形成调研报告),以最高价作为市场参考价。
集体谈判是指由资产使用部门行政领导牵头,调研小组人员参加组成的谈判小组,与借用人对资产出借价格进行的谈判。
谈判结果以市场参考价为基础的,最终谈判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85%;谈判结果以资产评估(评审)价格为基础的,最终谈判价格不得低于资产评估(评审)价格。
第九条 利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协议的签订由资产使用单位与借用人签订。
第三章 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借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利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借的由资产使用单位自行办理,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四章 监督及其他
第十一条 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借的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如果资产使用部门与归口管理部门为同一单位时,则监督检查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
监督检查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资产使用单位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借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资产使用单位在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权限申报,擅自对规定限额以上的非经营性资产进行对外出借;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对外出借事项予以办理或审批;
(三) 违背价格确定原则,违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借;
(四)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十三条 资产使用单位违反本管理规定的,依照学校、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 1 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