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证管理的通知》(教学厅[2001]8号),教育部办公厅、铁道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学生购火车票使用优惠卡的通知》(教学厅[2003]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开云网页登录学生证和火车优惠卡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生要重视、爱惜学生证,注意保管好学生证,减少污损,避免丢失。
第二条学生证及火车票学生优惠卡的发放。
(一)新生按要求填写自己的学生证信息,办理完成后以学院为单位到学工楼三楼师生事务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学生证。
(二)学生证信息的填写须注明姓名、性别、学号、学院、专业、学制、出生年月、发证时间、有效期限、家庭所在地、乘车区间等内容。
(三)学生证所用电子照片,应是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像。
(四)学生证所用姓名必须与入学通知书、户口薄、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不得随意更改。乘车区间信息一栏,应填写离家庭住址最近的火车站,否则一律无效。
(五)学生证不得涂改。
第三条学生证的使用
学生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不得私自涂改,每个学生只能有一个学生证。如有弄虚作假,冒领或伪造学生证等违反规定者,取消其乘火车半价优待资格,并视情节轻重和本人态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生证和火车票学生优惠卡的补(换)发
(一)学生证因保管不善丢失或者因发生学籍变动确实需要补办和更换的,学生需填写申请表,经学院辅导员审核后(补办的需到校报编辑处进行挂失登报),再交至学工楼三楼师生事务服务中心2号窗口进行审核、办理。更换时,经学院辅导员审核后,将旧学生证交回学工楼三楼师生事务服务中心2号窗口审核、办理。原则上每人只补发一次。
(二)补(换)发学生证和火车票学生优惠卡需交纳工本费。
(三)违反规定擅自拿取学生证的学生半年内不能补办。
第五条学生证乘车区间变更
学生因家庭地址变更,需改变乘车区间者,必须提交户籍证明,经校学生科负责人审核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因火车提速等原因造成改变乘车区间的,无须提供证明。
第六条学生证的注册和学生证及火车票学生优惠卡的回收
学生在每学期开学后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各学院注册,如逾期不注册,学生证视为无效。
因退学、转学或毕业离校的学生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学生证及火车票学生优惠卡一律交回。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取得学籍的学生,自公布之日实施。
第八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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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