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云网页登录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促进依法治校和校务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教办函〔2014〕2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信息公开,是指学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将需要公开的学校信息及时、准确地向校内外公布。
第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坚持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做到程序规范、内容准确。
信息公开工作应当依法处理好保障公众知情权与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学校利益、尊重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之间的关系,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安全和学校安全稳定。公开信息前,应按法律法规和学校保密审查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学校各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学校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学校稳定、扰乱学校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并予以澄清。
第五条 学校各部门发布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学校信息准确一致。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六条 校长领导学校的信息公开工作。学院办公室为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学校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领导、统筹、落实本部门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同时指定专人为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其具体职责是:
(一)制定本部门信息公开目录分类,确定信息的公开属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
(二)按照信息公开的法规和要求,审查并完成信息公开工作;
(三)根据信息依申请公开的相关规定,完成依申请公开的相关工作;
(四)撰写并提交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及时更新本部门网站信息,做好本部门可公开信息在部门网站的及时发布工作。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学校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有:
(一)基本信息(6项)
1. 办学规模、校级领导班子简介及分工、学校机构设置、学科情况、专业情况、各类在校生情况、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等办学基本情况;
2. 学校章程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3. 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制度、工作报告;
4. 学术委员会相关制度、年度报告;
5. 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重点工作安排;
6. 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二)招生考试信息(4项)
1. 招生章程及特殊类型招生办法,分批次、分科类招生计划;
2. 保送、自主选拔录取、高水平运动员和艺术特长生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入选考生资格及测试结果;
3. 考生个人录取信息查询渠道和办法,分批次、分科类录取人数和录取最低分;
4. 招生咨询及考生申诉渠道,新生复查期间有关举报、调查及处理结果。
(三)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7项)
1. 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2. 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
3. 校办企业资产、负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信息;
4. 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5. 收支预算总表、收入预算表、支出预算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
6. 收支决算总表、收入决算表、支出决算表、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7. 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及投诉方式。
(四)人事师资信息(5项)
1. 校级领导干部社会兼职情况;
2. 校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情况;
3. 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
4. 校内中层干部任免、人员招聘信息;
5. 教职工争议解决办法。
(五)教学质量信息(9项)
1. 本科生占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比例、教师数量及结构;
2. 专业设置、当年新增专业、停招专业名单;
3. 全校开设课程总门数、实践教学学分占总学分比例、选修课学分占总学分比例;
4. 主讲本科课程的教授占教授总数的比例、教授授本科课程占课程总门次数的比例;
5. 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服务;
6. 毕业生的规模、结构、就业率、就业流向;
7. 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8. 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
9. 本科教学质量报告。
(六)学生管理服务信息(4项)
1. 学籍管理办法;
2. 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
3. 学生奖励处罚办法;
4. 学生申诉办法。
(七)学风建设信息(3项)
1. 学风建设机构;
2. 学术规范制度;
3. 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
(八)学位、学科信息(4项)
1. 授予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2. 拟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同等学力人员资格审查和学力水平认定;
3. 新增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学科或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办法;
4. 拟新增学位授权学科或专业学位授权点的申报及论证材料。
(九)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2项)
1. 中外合作办学情况;
2. 来华留学生管理相关规定。
(十)其他(2项)
1. 巡视组反馈意见,落实反馈意见整改情况;
2. 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预警信息和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九条 学校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的(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三)尚处在讨论、研究、审查过程中不宜公开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除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学校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四章 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十一条 学校信息的发布应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审核、谁监管;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的原则。
第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应明确信息公开属性,属主动公开的信息,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要求,经信息拥有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及时发布;属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学院办公室统一受理,协调信息拥有部门处理,信息拥有部门填写《开云网页登录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附件1)完成保密审查后反馈至学院办公室,由学院办公室统一答复,如属不予公开的信息,说明不公开理由。
第十三条 结合实际情况,学校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可以采取以下几种途径进行公开:
(一)学校门户网站、各部门网站及相关专栏(含新闻网、信息公开网等);
(二)办公自动化系统;
(三)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
(四)校报、校刊、校内广播和新闻等校内媒体;
(五)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
(六)新闻发布会、年鉴、简报等方式;
(七)信息公开栏、资料索取点、电子屏幕等场所、设施;
(八)学校各种工作会议、代表大会、座谈会、校情通报会、书记校长信箱等。
第十四条 学校网站是信息公开的主要平台,并设置信息公开专栏,信息公开专栏要及时更新信息。同时在书记信箱、校长信箱中,听取师生员工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按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属公开范围内的信息,各信息拥有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要求,采取适当的途径和形式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重大决策事项以及涉及师生利益事宜,应主动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部门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或公布意见采纳情况。涉及师生利益的规章制度出台后,应及时做好政策解读工作。
第十八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本部门网站建设,将网站作为本部门信息公开的重要平台。同时要将基本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相应的办公地点,提供免费查阅。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将汇编成册的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必要时组织相应的学习和培训。
第十九条 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细则第十条规定向学校申请获取学校信息的,应当填写《开云网页登录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2),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学院办公室提出申请。信息公开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二十条 学院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当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构的,告知申请人该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本办法所指“信息”范畴的,应告知申请人;
(八)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认为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如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学校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二条 学院办公室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将申请转有关部门办理,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对于学院办公室转来的信息公开申请,信息拥有部门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信息拥有部门应作出书面说明并经学院办公室同意,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 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或者其他组织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依申请公开学校信息,原则上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除可以按照贵州省物价局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申请公开信息的个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信息公开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各部门年度考核内容,考核工作与年终部门考核结合进行。
学校工会负责组织对本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有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并组织家长、教师、学生等有关人员成立信息公开评议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定期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评议结果。学校保密办公室负责对学校信息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规定的不予公开情形的审核认定,对公开信息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等进行保密审查。学院办公室负责推进、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对拥有信息部门进行指导和考核。
第二十八条 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二十九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编制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按有关规定报送到贵州省教育厅。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校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学校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情况;
(三)对信息公开的评议情况;
(四)因信息公开工作受到举报、复议、诉讼的情况;
(五)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经验、问题和改进措施;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七)清单事项公开情况表。
各部门应将本部门上一学年信息公开的有关情况,按要求报学院办公室。
第三十条 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校工会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细则的部门和个人,依照学校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已经移交学校档案馆的学校信息的公开,依照学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此细则制订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及信息公开监督相关工作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